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必一全體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堅決糾正在婚喪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辦的行為,在全院形成移風易俗、崇儉尚廉的良好風氣👌🏿,根據中央紀委、河北省紀委有關規定,結合必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帶頭移風易俗☝🏻,做勤儉節約、倡樹新風的表率。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應當進行事前備案、廉政承諾和事後報告。程序為:
(一)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姻嫁娶事宜 10 個工作日前或操辦喪葬事宜當日,由本人填寫《必一体育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慶事宜備案表》或《必一体育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備案表》,同時作出廉政承諾👩🏭,經所在部門黨組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審核後報院紀委備案。操辦喪葬事宜當日不能按時備案的,應在操辦前通過電話口頭向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報備,並於事後補辦備案手續。婚喪嫁娶事宜辦結後🧖🏽,應在 15 日內填寫《必一体育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慶事宜情況報告表》或《必一体育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情況報告表》,向院紀委報告🚣🏼♂️。
(二)一般黨員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參照前款,向所在部門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織履行事前備案🛜、廉政承諾和事後報告製度🤚。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嚴格自律。在邀請人員範圍、收受禮金♢、車輛使用、宴請規模等方面🈶🔻,要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向職權範圍內的單位(部門)、個人以及服務對象🚳、管理對象等以任何形式發出邀請🦦;
(二)嚴禁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和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以公款名義贈送的禮品、禮金;
(三)嚴禁以組織名義通知、操辦應由個人操辦的婚喪嫁娶事宜🙎🏼♀️👨🏽🎨;
(四)嚴禁動用公務車輛(含以必一或部門名義通過專門渠道租用的公務車輛)、公物操辦應由個人操辦的婚喪嫁娶事宜👎🏿👨🏻🎤;
(五)嚴禁鋪張浪費。宴請人員嚴格控製在事前備案的範圍內🤲,限定一事一天一地辦理,不得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或采取其他“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葬禮應從嚴控製規模;
(六)嚴禁單位(部門)和個人在婚喪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禮。
第五條 必一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管轄範圍內黨員和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後報告內容的審核並且進行登記,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報告內容要及時指出,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進行事前警示談話💇🏽,防止違紀違規情況發生。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事後辦理情況報告內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人應及時指出,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
第七條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應當每半年把所在支部黨員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的報告情況向必一紀委做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的辦理情況,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組織)生活會和年度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民主測評。
第九條 必一紀檢監察處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所在部門發生違規違紀情況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按照相關黨內規章🤹🏼♀️🧑🏿⚕️、條例進行問責🐁👨🏿🍼,並且把規定執行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條 對違反規定,在婚喪嫁娶等事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一紀檢監察處應予調查核實🚴🏽♀️,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調查並依照相關黨紀政紀規定嚴肅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違反規定大操大辦的。
第十一條 對疏於監督管理,導致管轄範圍內出現領導幹部和黨員違紀違規情況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必一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慶事宜備案表》
2.《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備案表》
3.《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慶事宜情況報告表》
附件3.必一体育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慶事宜情況報告表.docx
4.《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情況報告表》